索引号 | 640522001/2022-00309 | 文号 | 海政办发〔2022〕56号 | 生成日期 | 2022-10-26 09:53:1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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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 所属机构 | 海原县政府办 | 责任部门 |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|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甘盐池管委会、海城街道办,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事业单位:
《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》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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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????????????????????2022年10月20日???????
(此件公开发布)
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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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,强化噪声污染防治,改善海原县城区声环境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(2018-12-29)、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GB/T15190-2014)等法规标准,结合海原县县城发展规划和建设现状,制定《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》。
一、区划基本原则
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充分利用海原县城区的道路、自然分界线、规划界限即现行乡镇(街道)行政区界等,既要考虑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,又要兼顾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,更要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合定量考核要求。具体基本原则为:
(1)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: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,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,提高声环境质量,保障城市居民生活、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。
(2)规划与现状相结合的原则: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,按区域现状和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来确定噪声适用区域。在不违背区域主导功能的前提下,局部服从整体,宜粗不宜细,宜大不宜小。鉴于城市规划布局调整频繁的客观原因,对城区内个别地带做特殊处理,如大区划分、小区管理。
(3)便于管理,促进治理的原则:充分考虑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和环境噪声管理要求,宜紧不宜松,相邻两区域的边界以高标准为要求,便于城市统一管理和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,有效控制噪声污染,提高声环境质量。
(4)个别服从整体、局部服从全局原则:区划采用个别服从整体、局部服从全局,以区域定性而不以点定性的原则,噪声功能区除0类区域,1~4类区域每片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.5km2,尽量做到成片划定的原则。
二、区划的主要依据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2015年1月1日);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(2021年12月24日);
(3)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》(修订),(2019年3月26日);
(4)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GB/T15190-2014);
(5)《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》(GB/T50280-98);
(6)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;
(7)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(GB50137-2011);
(8)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——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》(HJ640-2012);
(9)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——噪声测量值修正》(HJ706-2014);
(10)《海原县县城总体规划》(2014年-2030年);
(11)《海原县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》(2016年-2018年);
(12)《海原县县城交通道路现状》(2021年);
三、区划范围
本次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运昌路以南,华山路、产业园经一路以东,产业园纬八路、文昌路以北以及东盛路以西区域。面积约14.50平方公里。海原县城市区域规划范围内未规划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,目前实际也没有形成这一类区域,因此本次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;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.88km2,占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的12.96%;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.74km2,占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的67.16%;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.35km2,占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的9.30%。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,具体范围按相邻区域为1类、2类、3类时分别取45m、30m和15m,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(含三层)时,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。本次交通干线和交通枢纽未计算面积,均按交通干线长度予以统计,最终确定海原县城市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中4a类长度为57.22km。
本划分方案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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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.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及占比一览表
??????2.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适用标准区域一览表
??????3.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及卫星图